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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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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554159,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五里村佛学院场****。法定代表人柳志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龙福。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龙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龙福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061040元及利息,3061040元及利息未执行;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钟大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