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继根。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楠杨场。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继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继根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2013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1154元、案件受理费539元,共计51693元。未执行金额为51693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赵中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