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福华。被执行人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法定代表人曾健,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福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福华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3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柳福华与被执行人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自己购买的位于彭州市西大街**********商品房退换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次日上午9点将126992元退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则自愿放弃对延迟履行利息的催收。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126992元。被执行人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未执行金额为126992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利平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廖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