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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福飞与蒋立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荔法执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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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福飞,被执行人蒋立辉,

荔浦县人民法院(2005)荔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覃丽文

书记员:宋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