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厚民,个体户。
将被执行人李厚民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夏镇第一派出所东金鹰小区四层(含地下室)楼房及一个院约面积570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价1107333.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偿1107333.35元全部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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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厚民,个体户。
将被执行人李厚民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夏镇第一派出所东金鹰小区四层(含地下室)楼房及一个院约面积570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价1107333.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偿1107333.35元全部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