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洪业。委托代理人:王东波,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王正新。被执行人:刘宝蕾。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业与被执行人王正新、刘宝蕾债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5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应履行案件款部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