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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洪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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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洪业。委托代理人:王东波,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王正新。被执行人:刘宝蕾。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业与被执行人王正新、刘宝蕾债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5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应履行案件款部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