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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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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地址:黄岛区。负责人:封安利,行长。被执行人:苗在会。被执行人:苗福强。被执行人:,苗锡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苗在会、苗福强、苗锡阁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4484元。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09)胶南商初字第2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