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逄在红。被执行人:丁传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逄在红与被执行人丁传平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传平应向申请执行人逄在红支付案件款254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逄在红自愿放弃425元,余款2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人民法院(2011)胶南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