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征平。被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征平与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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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征平。被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征平与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依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