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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龙生与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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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龙生。被执行人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谢龙生与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王剑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