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宁
书记员:李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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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被告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宁
书记员:李海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