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苏少民初字第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被告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宁

书记员:李海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