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现朱某某要求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徐德月
书记员:王守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