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何琼
书记员:陈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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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何琼
书记员:陈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