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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曲杨诉高广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抚民一初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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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文书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杨,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广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认为,原告曲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董新利

书记员:徐莲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