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杨,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广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认为,原告曲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董新利
书记员:徐莲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曲杨,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广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本院认为,原告曲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董新利
书记员:徐莲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