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喻可达
书记员:张启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