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西刑二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齐放代理审判员:张磊
书记员:周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