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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天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刑二初字第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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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桥,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某某小区某某室。原系西京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西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西安创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园区管理部造价员、预算员。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桥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桥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天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王天桥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唯辩护称被告人王天桥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王天桥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王天桥积极、主动退缴了受贿的案款30万元;(3)被告人王天桥的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给所在单位及国家造成损失,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西京公司控股的创联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4日。2006年12月,由原基建处、基地管理中心和经营计划部部分职能组建园区管理部,园区管理部既是西京公司的职能部门,也是创联公司的职能部门,王天桥既是西京公司的工程预算员,也是创联公司的工程预算员,工资由创联公司承担。2007年7月,创联公司和敬业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由敬业公司承建创联公司生产大楼801A、801B工程。2009年初,工程主体封顶后,因为牵扯到外墙由贴瓷片变更为干挂石材以及建筑主要材料的增补差价等,敬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指派该公司总经理胡某某找到王天桥,希望能够尽快对项目变更的材料价格进行认定、暂估,以便敬业公司能够顺利的从创联公司拿到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尽早完成工程结算。为此,胡某某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1月在王天桥所居住的紫薇田园小区B区门口送给王天桥现金10万元、20万元,共计现金30万元,王天桥收受上述款项后表示同意帮忙。后该30万元被王天桥主要用于购买紫薇田园都市的一套二手房。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王天桥主动向所在单位纪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天桥的家属退缴其全部受贿案款3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2日对王天桥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西京公司纪委关于对王天桥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3年7月19日,王天桥主动向公司纪委递交了交待材料,说明其在担任园区管理部预算员负责801#项目工程预算工作期间,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敬业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某以好处费、感谢费名义送的10万元和2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3、侦破经过证实,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13年6月接群众举报,反映西京公司主管基建工程的副总经理梁发展在建设该公司801工程项目期间涉嫌经济问题,在调查过程中西京公司园区管理部预算员、造价员王天桥主动向西京公司纪委交代了其在对该公司801工程造价、核算过程中收受敬业公司胡某某30万元感谢费的经济问题,经该院查证属实后对王天桥受贿一案立案侦查。4、西京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为国有企业。5、创联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西京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6、履历表、工资表及考核评价表证实,王天桥1981年5月参加工作,1999年1月至案发任西京公司基建工程预算员,同时也是创联公司预算员,工资由创联公司发放。7、西京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证实,2006年12月,由原基建处、基地管理中心和经营计划部部分职能组建园区管理部,园区管理部既是西京公司的职能部门,也是创联公司的职能部门,两个部门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王天桥既是西京公司的工程预算员,也是创联公司的工程预算员,属一般员工,工资由创联公司承担。8、敬业公司工商资料及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或控股)。9、敬业公司与创联公司签订的由敬业公司承建创联公司生产大楼801A、801B工程的协议书在卷佐证,合同的金额为148502292.31元。10、西京公司司企字(2009)68号文件证实,西京公司控股的创联公司承担的西京国际电气中心主体工程于2009年4月底封顶,该项目原设计外装门面为面砖,公司经多次开会研究,确定将外立面面砖装饰变更为石材干挂,对原建设施工合同价款拟增加费用约3000万元。11、创联公司编制说明证实,801#外墙面石材饰面、铝合金窗变更项目预算调增费用2100万元;室外总体工程项目预算调增费用500万元;政府文件指导调整在建工程项目造价预算调增费用2000万元,合计本预算调增费用4600万元。编制人:王天桥、王某。12、单位工程结算书证实,该结算书的审核人为王天桥。13、陕西新时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陕新基建(2011)第007号审核报告证实,施工单位报审造价:187194670.04元,创联公司初审后送审总造价:179901934.61元,审定总造价:178729820.71元,净核减金额为1172113.90元。14、创联公司生产大楼801A、801B的21份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在卷,共计支付11025.646万元,除第7、18期外,其余审核人一栏中均有王天桥的签名。15、中国银行查询资料证实,2009年12月24日梁某某存入5万元、2010年2月22日存入3.2万元;西安银行查询资料证实,2009年12月23日梁某某存入3万元;交通银行查询资料证实,2010年1月24日梁某某存入10万元;上述款项经梁某某指认,分别是王天桥给其的10万元、20万元中的一部分。16、招商银行小寨支行、钟楼支行查询资料证实,2010年4月21日梁某某在城南支行存入5.7万元和11万元;2010年4月22日存入134297.39元;2010年4月30日取出27.5万元和2万元。梁某某2010年4月30日取款27.5万元,经梁某某指认,该27.5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房款。17、被告人王天桥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证实,2010年4月17日王天桥购买西安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室,成交净价格49.5万元,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0万元。18、缴款书证实,王天桥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0万元。19、被告人王天桥的人口信息证实,王天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证人梁某某(被告人王天桥之妻)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王天桥拿回来10万元现金,她将其中5万元存到自己名下中国银行紫薇支行,3万元存到自己名下西安银行电子城支行,另外2万元留在手边日常花费掉了。2010年1月下旬,王天桥拿回来20万元现金,王天桥陪她将其中10万元存到她名下交通银行长安科技园支行。另外10万元放在家中,2010年2月下旬,她又将剩余10万元中的3.2万元存到她名下中国银行紫薇支行,剩余的6.8万元有3万元在2010年4月份买房时交给了中介公司交定金,剩余3.8万元现金用于缴纳中介费用和日常花销。2010年4月,她分别将存入的5万元、3万元、10万元、3.2万元取出转入她招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紫薇田园都市的一套二手房。21、证人黄某某(敬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交代材料证实,胡某某2009年4月到2010年8月任公司总经理。敬业公司做过西京公司801大厦工程,是垫资施工,在施工期间外墙由瓷砖变更为石材,造价提高了,他们报上去的进度款西京公司迟迟批不下来,为了能让西京公司尽快批下工程款,他安排公司经理胡某某给王天桥送去了30万元。30万元是公司财务出的,胡某某办的手续。送钱后不久就批了,基本上没有拖欠他们的进度款。他和敬业公司与王天桥无借贷关系,安排胡某某送的这30万元就是好处费、感谢费。22、证人胡某某(2009年——2010年8月任敬业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他在敬业公司任经理期间,为了801工程尽快定材料价格和及时拿到工程款,按黄某某的指使分别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春节前给西京公司工程部预算员王天桥送过10万元和20万元,共计30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第一次10沓,第二次20沓。送的30万元就是为了感谢王天桥能够顺利给敬业公司材料变更进行初核,让敬业公司能够及时拿到工程项目款,送的是感谢费。23、被告人王天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任西京公司及创联公司园区管理部预算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承包方好处费、感谢费共计3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天桥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天桥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主动退缴受贿案款3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天桥的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给所在单位及国家造成损失,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受贿犯罪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破坏着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着党和政府的威信,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大,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天桥在立案前主动向所在单位纪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天桥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王天桥的家属退缴其受贿案款30万元。结合被告人王天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予以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天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2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天桥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军润代理审判员:裴祎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书记员:汪珍

引用法律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