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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子照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信刑执字第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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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子照,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内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子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宣判后,王子照不服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于2010年1月25日以(2009)南刑三终第6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子照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子照在2007年至2008年在利用担任内乡县殡葬管理所执法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受贿11万余元。罪犯王子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子照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子照减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继红审判员:韩洋助理审判员:芦倩

书记员:王春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