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爱柏,男,生于1947年12月15日,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以(2010)天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爱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倪爱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爱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倪爱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爱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