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家堆,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家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马家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家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家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家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