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仁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朱仁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以(2007)亳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仁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朱仁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8)皖刑终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以朱仁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朱仁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仁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仁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仁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