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侃群。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晓辉、张雯。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侃群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祎青、代理检察员金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侃群及其辩护人王晓辉、张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金侃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系向报业集团纪委主动交代后才被反贪局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侃群主观恶性较小,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在检察院立案调查前在接到总编电话后主动到报业集团纪委并交代了收受发稿感谢费的基本事实,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主动性和彻底性,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还有退赃、检举他人犯罪等量刑情节;综合其平时表现及家庭情况,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金侃群在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国有事业单位法人)工作期间,利用担任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下属今日早报社经济中心副主任、证券版责任编辑,负责稿件选用、编排、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送稿单位上海若涵公关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涵公司”)、上海东方德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德盛公司”)、北京英沃博越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沃公司”)、北京正商时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时空公司”)、北京了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了望公司”)、北京普纳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纳公司”)、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亚公司”)等多家基金宣传代理公司为在今日早报证券版发布基金宣传稿件而赠送的发稿费或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3322595元。具体分述如下:(一)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若涵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发稿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533600元。(二)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东方德盛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发稿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33750元。(三)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英沃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稿件刊登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41285元。(四)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正商时空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发稿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48300元。(五)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了望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发稿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60100元。(六)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普纳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发稿费共计人民币28810元。(七)被告人金侃群利用职权为宣亚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发稿费共计人民币76750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金侃群在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纪委接受谈话后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金侃群将上述大部分款项用于炒股。案发后,其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空仓)分别被冻结人民币1397390.97元、1512316.14元;其被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庆春路支行、招商银行杭州庆春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9879.82元;被告人金侃群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金侃群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认了其在担任今日早报经济中心副主任,主管早报证券版工作及兼任早报证券版部分版面采编工作期间,利用采编、审核稿件的职务之便,收受若涵公司、正商时空公司、东方德盛公司、英沃公司、了望公司、普纳公司、宣亚公司等7家单位,为在今日早报证券版刊登宣传稿件所支付的好处费共计332万余元。其供述将公关公司写好的成品稿与新闻媒体所的报道作对比后,直接转载相关报道,不存在劳务行为,且报社相关制度也不允许收取费用。公关公司根据刊发稿件的数量,周期性通过汇款的形式,支付到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内。2011年底,其为了逃避查处,还使用了庄某、曹某办理的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各一张,用以收取发稿好处费。其还供认了朱卫被查处后,2013年5月其到上海与若涵公司施某签署了一份虚假的劳务协议,将协议时间倒签至2005年;当日还在茶馆里收受了若涵公司送的10万元现金。2.证人施某、谢某的证言,分别系若涵公司总经理、媒介总监,均证实若涵公司受各类基金公司的委托,帮助基金公司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基金宣传稿件。双方在一次证券业务活动上结识,并得知金侃群负责今日早报证券版新闻稿件的采编工作。二人为了在今日早报上刊登若涵公司代理的基金宣传稿件,向金侃群支付费用,若涵公司每成功在今日早报上刊登一篇稿件,就向金侃群支付一定的费用,并每隔一段时间就通过施某、韩某甲、韩某乙等个人账户向金侃群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及金侃群提供的户名曹某民生银行账户共计汇款1433600元作为发稿费(广告费部分已扣除)。2013年5月,由于朱卫被查处,为了逃避追究,施某、谢某和金侃群在上海大景茶库见面,并补签了一份劳务协议,把时间倒签到2005年,虚构金侃群为若涵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见面当日,施某还支付给金侃群现金10万元的发稿费。在今日早报上刊发的稿件,均是若涵公司或基金公司写好的成品稿,写好后直接发给金侃群刊发的。3.证人关某的证言,系东方德盛公司总经理,证实东方德盛公司受各类基金公司的委托,帮助基金公司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基金宣传稿件,2008年其公司业务员结识金侃群并得知金侃群负责今日早报证券版新闻稿件的采编定稿工作,该公司为了在今日早报上刊登代理的基金宣传稿件,便向金侃群支付感谢费,从2008年开始东方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金侃群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及金侃群提供的户名庄某招商银行账户共计汇款633750元作为成功刊发稿件的感谢费。其还证实,在今日早报上刊发的稿件,均是东方公司写好的成品稿,写好后直接发给金侃群刊发的。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系原英沃公司总经理,证实英沃公司从事基金行业的品牌推广、广告投放,帮助基金公司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基金宣传稿件。其在2005年就结识了金侃群并得知金侃群是今日早报证券版的负责人,其公司为了在今日早报上刊登代理的基金宣传稿件,便向金侃群支付感谢费。根据统计刊登稿件的数量,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金侃群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及金侃群提供的户名庄某招商银行账户共计汇款641285元作为成功刊发稿件的感谢费。其还证实,基金宣传稿件均是英沃公司策划部编辑写好的成品稿,再发到金侃群的邮箱里。5.证人彦某的证言,系正商时空公司副总经理,证实正商时空公司从事服务、包装基金公司及产品,帮助基金公司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基金宣传稿件。其知道金侃群是今日早报证券版的负责人,该公司通过金侃群在今日早报上刊登代理的基金宣传稿件,也就是软性广告,根据刊登稿件数量向金侃群支付感谢费。主要是通过公司财务人员葛某、冀某个人账户向金侃群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及金侃群提供的户名庄某招商银行账户共计汇款248300元作为成功刊发稿件的感谢费。其还证实,这些稿件都是客户单位直接提供的,或者正商时空公司根据素材写好的,经客户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发给全国媒体去刊登发表,等于就是宣传客户单位。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系了望公司董事长,证实了望公司给客户单位进行活动公关、宣传,帮助基金公司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宣传基金公司、产品的稿件。其知道金侃群是今日早报证券版的主任,从2007年开始该公司通过金侃群在今日早报上刊登代理的基金宣传稿件,根据稿件数量、每篇300元支付好处费,并通过其个人及公司员工林某的个人账户向金侃群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及金侃群提供的户名庄某招商银行账户共计汇款195900元作为成功刊发稿件的感谢费。发给金侃群的稿件都是公司专业写稿人员编撰好的宣传稿子。7.证人李某的证言,系宣亚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其在宣亚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八年,公司规模挺大,旗下有众多的公关宣传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有广告宣传、基金证券推广等,为了宣传客户单位公司业务人员会找到报社媒体的编辑进行公关,对方帮助刊登公司的稿件。稿件刊登后,其通过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发稿费。根据汇款记录,其向金侃群招商银行卡汇款76750元作为刊发稿件的发稿费。8.证人杨某的证言,系普纳公司媒介研究中心负责人,证实普纳公司是公关公司,帮助宣传客户单位。该中心主要负责公司媒介宣传业务费用的审查支付工作。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果报社媒体的记者等人员帮助公司刊发了宣传稿件,公司就会向对方支付感谢费。王某乙是其前任负责媒介研究中心的人员,王某乙通过个人账户向金侃群招商银行账户汇款28810元也即是代表公司支付给对方的发稿费,备注上有所宣传的基金产品等字眼。9.证人庄某的证言,系金侃群同事的妹妹,证实其2011年下半年,金侃群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招商银行卡,尾号4065,该卡办好后都是金侃群本人在使用,卡里的资金也都是汇款给金侃群的。2013年金侃群将卡归还并让其去注销掉,之后其将该卡注销了。10.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金侃群通过业务往来结识并熟悉,2011年下半年,金侃群让其办了一张民生银行卡,账户尾号1812,该卡办好后就一直由金侃群操作使用,卡内的资金均是汇款给金侃群。2013年6月初,金侃群将卡归还让其注销,10多天后其去办理了注销业务。11.证人冯某、张某的证言,二人分别系今日早报副总编、今日早报经济中心主任,证实今日早报社是浙报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金侃群是今日早报社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任早报经济中心副主任,主要负责证券版的工作,除稿件审核等领导职责外,金侃群还担任证劵版部分版面稿件的采编工作。浙报集团有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对外交流、采编稿件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采编稿件工作属于员工的工作职责,稿件报酬均在工资奖金中已经体现。12.证人陈某乙、刘某的证言,二人系今日早报证券版编辑、记者,证实二人隶属于经济中心副主任金侃群管理,今日早报证券版在工作日有3-4个版面、在周末有专刊12个版面,二人与金侃群分工负责,金侃群在工作日负责1至2个版面、在周末负责2至3个版面稿件的采编工作。另外,作为中心负责人,金侃群还负有证券版的管理职权,负责证券版稿件的审稿工作。金侃群的职权包括了对证券版中稿件的选稿用稿删稿权。13.金侃群招商银行尾号6067账户资料,印证在涉案的数年时间里,金侃群的银行账户内收到正商时空公司葛某、冀某支付的发稿感谢费130200元、了望公司林某支付的发稿感谢费149700元、普纳公司王某乙支付的发稿费28810元、宣亚公司李某支付的发稿费76750元、东方德盛公司支付的发稿感谢费397150元、若涵公司韩某甲支付的发稿感谢费1077500元、英沃公司陈某甲支付的感谢费434185元。14.曹某民生银行尾号1812账户、庄某招商银行尾号4065账户资料,印证金侃群让曹某、庄某开立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用该两账户收取正商时空公司发稿感谢费118100元、了望公司行发稿感谢费10400元、东方德盛公司发稿感谢费236600元、若涵公司发稿感谢费356100元、英沃公司感谢费207100元。15.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职务任免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侃群为浙报集团事业编制员工,参照属于副科级,自2002年至案发时在浙报集团下属今日早报社从事采编工作,于2009年被任命为今日早报经济中心副主任,负责证券领域报道策划、采访及报纸证券版编辑出版工作。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即浙江日报社,是中共浙江省委直属的事业单位,今日早报是浙报集团所属钱江报系两大都市报之一。16.浙报集团员工手册、集团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证实浙江日报社的员工守则及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明确了金侃群所任负责的采编职务职权内容包括了稿件接收、审查、编辑,且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了有偿新闻行为,即报道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采访对象钱物。17.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金侃群涉嫌受贿犯罪,经初查后,于2013年7月11日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纪委取得联系,纪委找到金侃群谈话后,侦查机关于当日将金侃群传唤归案。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侃群的身份情况。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人在职期间表现良好的说明。另有广告费清单及发票凭证、补签的劳务协议等证据在案。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互为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侃群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十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侃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侃群认罪态度较好,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追缴及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侃群的犯罪事实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其向报业集团纪委投案,可视为自动投案,但其在投案时及侦查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侃群所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早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或未查证属实,故不构成立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侃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 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金侃群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99586.9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金侃群的其余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恒超人民陪审员:钱向劲人民陪审员:孙琳
书记员:潘政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