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媚,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湛清,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媚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湛坡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晋怡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媚及其辩护人陈湛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媚是湛江市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简称:区社保局)保险关系股科员,负责企业职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初审等工作。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过程中,被告人陈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黄学文、邓炎生、邹小红、陈田养、李亚德、陈观生、陈燕飞、庞真来、黄洪胜的贿赂共值款十五万一千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4月、同年12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坡头区灯塔路口手机店旁先后非法收受湛江市官渡水泥厂黄学文的贿赂一张2000元昌大昌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人民币4万元,合计4.2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二)、2011年6月的一天中午、同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媚在湛江市霞山区绿茵家园其家电梯口处、坡头区兴隆酒店的房间先后非法收受粤西华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邓炎生的贿赂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三)、2012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媚在湛江市霞山区枫丹白露酒店门口附近,非法收受坡头区高岭土公司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经办人邹小红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四)、2011年10月的一天中午、同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媚在湛江市霞山区新菉丰酒店房间、坡头区家福超市门口处先后非法收受广东万里集团公司陈田养的贿赂人民币2000元、4000元,合计6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五)、2011年6月一天,被告人陈媚在坡头区南油外招宾馆房间里,非法收受坡头区乾塘统运站李亚德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六)、2011年10月一天中午,被告人陈媚在坡头区社保局楼下,非法收受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粤城分公司陈观生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非法收受坡头二轻包装材料厂陈燕飞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八)、201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媚分别在坡头区龙头镇的一间饭店和坡头区大海湾饭店,先后3次非法收受广东半球实业集团荧光器材厂庞真来的贿赂合计人民币1.3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九)、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非法收受广东半球实业集团灯具工业公司黄洪胜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另查明,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陈媚向办案单位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陈媚在办案单位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陈媚向坡头区监察局退款34.9万元;同年8月21日,陈媚被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等证实。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媚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媚退清全部赃款及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陈媚的退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媚上诉的主要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受贿数额为15.1万元不符合事实,上诉人受贿金额应为4.7万元。涉案的15.1万元贿款上诉人虽然有收受,但已全部退还给行贿人,还有5.4万元是办案机关2012年2月20日进行初查前已退还,另有5万元是办案机关2012年7月展开调查前已退还。其中,邹小红的2万元、陈燕飞的1万元、陈田养的6000元是2012年1月已退还;庞真来的1.3万元、黄洪胜的5000元应认定是在2012年2月20日之前退还,这5笔钱款均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邓炎生的3万元及陈观生的2万元均是2012年7月已退还,也不应认定为犯罪。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受贿数额不准确,结合上诉人有立功、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改判。陈媚的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收受后退款情况没有查明。邹小红、庞真来、陈田养、陈燕飞、黄洪胜的行贿款,在2012年2月20日前已退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及时退还,不是受贿。所以,上述5笔受贿款不应作为受贿数额处理。而陈媚有立功、自首的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间,上诉人陈媚是湛江市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简称:区社保局)保险关系股科员,负责企业职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料初审等工作。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过程中,被告人陈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黄学文、邓炎生等人贿赂。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4月、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诉人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坡头区灯塔路口手机店旁先后非法收受湛江市官渡水泥厂黄学文一张2000元昌大昌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人民币4万元,合计4.2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坡头区官渡水泥厂原生产股长黄学文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黄学文请陈媚和宋国海到坡头区大海湾渔村吃饭。饭后黄学文送给了陈媚一张2000元湛江市霞山昌大昌商场购物卡。(2)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黄学文约陈媚到坡头区灯塔路口手机店旁见面,黄学文送给了陈媚4万元现金。两次合计4.2万元,陈媚未退还给黄学文。2、区社保局医疗工伤股副长宋国海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黄学文请宋国海、陈媚到坡头区大海湾渔村吃饭。饭后黄学文送给了陈媚和宋国海每人一张面值为2000元的购物卡。3、陈田养关于陈媚退还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2年7月的一天,陈媚打电话说要退还黄学文送的4.2万元,但找不到黄学文,希望陈田养转交黄学文。当晚,陈媚按约定到陈田养家楼下与陈田养见面,陈媚给陈田养一个小布袋,说这4.2万元请转交黄学文。后陈田养打开小布袋,看到装着4.2万元。因找不到黄学文,这4.2万元一直由陈田养保管;坡头区纪委找陈田养时,陈田养把这4.2万元退给了坡头区纪委。4、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陈媚从2011年4月开始负责补缴的录入电脑工作。收受黄学文的贿赂经过是:(1)2011年4月、湛江市官渡水泥厂黄学文约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饭后硬塞陈媚一张2000元购物卡。(2)2011年12月,黄学文在灯塔路口送给陈媚4万元。这4.2万元,因找不到黄学文,于2012年七一活动前,陈媚拿4.2万元到陈田养家交给了陈田养,让陈田养转交给黄学文。陈田养是否把该款转交给黄学文,陈媚不知道。二、2011年6月间的一天中午、同年11月间的一天中午,上诉人陈媚在湛江市霞山区绿茵家园其家电梯口处、坡头区兴隆酒店的房间先后非法收受粤西华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邓炎生的贿赂现金人民币1万元、2万元,合计3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粤西华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湛江市劳动建筑公司坡头分公司邓炎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邓炎生请陈媚到霞山区旧溢香酒店吃饭。饭后邓炎生在陈媚家的电梯口,邓炎生送给陈媚1万元。(2)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邓炎生请陈媚到坡头区兴隆酒店吃饭。在该酒店房间里,邓炎生送给陈媚2万元。上述3万元,陈媚在2012年7月找不到邓炎生退钱的情况下,把钱退给邓炎生的朋友林伟严,林伟严也找不到邓炎生,只好把钱转交邓炎生的妹妹邓海英。邓炎生愿意把这3万元交检察机关,争取从轻处理。2、林伟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下半年,林伟严曾为半球包装材料公司职工补缴手续去区社保局打印交费单,而区社保局出单人是陈媚,所以认识陈媚。邓炎生是林伟严的朋友。2012年7月9日中午,林伟严开摩托车经过坡头区坡头镇坡头市场时,有辆小车停在林伟严的身边,陈媚从小车上下来,说有事找不到邓炎生,问知道邓炎生住在哪里?林伟严说邓炎生住粤西华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林伟严带陈媚去找但找不到邓炎生。陈媚说请林伟严把东西转交给邓炎生,林伟严不肯拿,陈媚丢一个塑料袋装有3万元给林伟严。次日,林伟严联系不到邓炎生,后去到坡头镇的坡头区人民医院大门口,把钱转交邓炎生的妹妹邓海英,说这3万元是邓炎生的,请邓海英转交。3、邓海英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邓海英是邓炎生的妹妹,认识林伟严。2012年7月份,林伟严在坡头区人民医院大门口把3万元交邓海英,说这3万元请邓海英转交邓炎生。因大哥邓炎生当时不在湛江,这3万元一直由邓海英保管。2012年8月14日,邓炎生回到,这3万元由邓海英交给了邓炎生。4、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1)2011年6月的一天中午,邓炎生请陈媚吃饭,饭后在陈媚家楼下电梯口处送给陈媚1万元。(2)邓炎生在办理金属回收公司社保补缴手续时在资料中夹着2万元给陈媚。三、2011年6月间的一天,上诉人陈媚在坡头区南油外招宾馆房间里,非法收受坡头区乾塘统运站李亚德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李亚德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李亚德经办乾塘统运站的补缴手续。大约2011年6月的一天中午,李亚德约陈媚在坡头外招宾馆吃饭,饭后送给陈媚5000元。该款陈媚未退还。2、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1年11月,乾塘统运站李亚德请陈媚吃饭,李亚德送给陈媚5000元。几天后陈媚在社保局楼下将5000元退给李亚德。四、2011年10月间的一天中午,上诉人陈媚在坡头区社保局楼下,非法收受湛江市第一建筑公司粤城分公司陈观生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陈观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陈观生去区社保局办事遇到刘小英,陈观生因不认识陈媚,让刘小英帮忙联系陈媚。刘小英约陈媚当天上午下班后在社保局楼下见面时,陈观生把2万元送给陈媚。2012年7月初,刘小英的老公黄福弟电话联系陈观生,说陈媚已把2万元退交黄福弟。陈观生于2012年8月23日拿走该款。2、刘小英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的一天,刘小英和市一建粤城公司陈观生约陈媚在社保局楼下见面,陈观生送2万元给陈媚。2012年7月初,因刘小英不在湛江,陈媚在坡头镇刘小英的档口把2万元退给刘小英的丈夫黄福弟。3、刘小英的丈夫黄福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2年7月6、7日,陈媚拿着2万元过来坡头镇黄福弟档口,说找不到刘小英和陈观生,陈媚把2万元交给黄福弟。黄福弟电话联系刘小英、刘小英叫黄福弟直接联系陈观生,陈观生于2012年8月23日拿走该款。4、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1年的一天上午,半球包装材料厂刘小英约陈媚下班后在区社保局楼下见面。下班后陈媚在区社保局楼下见到刘小英、陈观生两人,陈观生把一袋资料塞给陈媚后和刘小英离开,陈媚发现资料中夹有2万元,陈媚打电话叫刘小英拿回去,刘小英说钱是陈观生送的。五、2012年1月间的一天下午,上诉人陈媚在湛江市霞山区枫丹白露酒店门口附近,非法收受坡头区高岭土公司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经办人邹小红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坡头区高岭土公司邹小红的证言,主要内容是:邹小红在办理高岭土公司补缴过程中,于2012年1月的一天下午,在霞山枫丹白露酒店门口,用档案袋装着2万元,送给陈媚。2012年7月13日的早上,陈媚电话联系邹小红后,到霞山区海富码头,用黑塑袋装着2.2万元,退给邹小红(邹小红第一次证言称陈媚退款时间是2012年5、6月的一天,第二次证言确认是2012年7月13日陈媚退款)。2、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2年1月的一天下午下班后,高岭土公司邹小红在陈媚家附近夹在档案袋里送给陈媚2万元,陈媚发现后打电话要邹小红取回,邹小红称改天拿。一个星期后陈媚在霞山海富码头退还给邹小红(庭审中,陈媚认为邹小红称2012年7月13日退款不属实,因为当时陈媚已在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六、2011年10月间的一天中午、同年12月间的一天,上诉人陈媚在湛江市霞山区新菉丰酒店房间、坡头区家福超市门口处先后非法收受广东万里集团公司陈田养的贿赂人民币2000元、4000元,合计6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陈田养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的一天中午,陈田养请陈媚在霞山西区新菉丰酒店吃午饭,陈媚带儿子应邀吃饭,饭后陈田养在新菉丰房间里送给陈媚2000元现金。2011年12月的一天,陈田养在家福超市门口碰见陈媚,陈田养送给了陈媚4000元。2011年12月陈田养通过黄学文分两次送给陈媚4万元、5.4万元。(第二次证言中陈田养称在送5.4万元时,黄学文自行添加了6000元,故该次送给陈媚6万元。) 2012年1月陈媚到陈田养家将10万元退还给陈田养家属。该10万元中包含黄学文帮忙出的6000元,陈田养分两次送给陈媚的6000元未退还。2、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的一天,陈田养在新菉丰请陈媚吃饭,陈田养送给了陈媚2000元就离开了。2011年12月的一天,陈媚在坡头区政府对面的家福超市买衣服给儿子时,陈田养送给了陈媚4000元,陈媚打电话给陈田养要其取回,陈田养称改天拿。在2011年12月陈田养通过黄学文分两次夹在档案袋中送给陈媚4万元、5.4万元。陈媚发现后打电话叫黄学文取回,黄答应过几天拿回。在2012年1月陈媚到陈田养家,将陈田养送给她的共10万元退还给陈田养家属,其中包括指控的该6000元。黄学文、陈田养一共送给陈媚14.2万元,其中,黄学文的4.2万元在2012年7月通过陈田养退还。陈田养送的10万元在2012年1月初退给陈田养家属。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上诉人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非法收受坡头二轻包装材料厂陈燕飞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陈燕飞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下半年,陈燕飞在大海湾请陈媚等人吃饭,饭后送给了陈媚一个信封,内装有1万元。2012年8月1日,陈燕飞刚从广州做完心脏手术回到湛江,听厂会计冯春说陈媚要将钱退给陈燕飞,所以将钱交给冯春保管多时。陈燕飞当晚在冯春家拿回1万元。2、冯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2年1月份,陈媚在电话里说要见冯春,说陈燕飞之前给陈媚1万元,因找不到陈燕飞,请冯春转交陈燕飞。冯春在电话里说应直接退给陈燕飞。最后陈媚与冯春还是在坡头镇汽车站见面,陈媚用报纸包着1万元交冯春,冯春收下答应帮陈媚退给陈燕飞。因陈燕飞一直在广州看病,2012年8月1日晚,陈燕飞从广州回到湛江到冯春家,冯春把陈媚那1万元交给陈燕飞。3、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二轻包装材料厂陈燕飞到社保局办理社保补缴时,夹在资料中送1万元给陈媚。陈媚发现后电话联系,但找不到陈燕飞。过了几天,找到二轻包装材料厂会计冯春,陈媚把1万元交冯春帮忙退还给陈燕飞。八、2011年7月至11月期间,上诉人陈媚分别在坡头区龙头镇的一间饭店和坡头区大海湾饭店,先后3次非法收受广东半球实业集团荧光器材厂庞真来的贿赂合计人民币1.3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庞真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7月,陈媚等人到龙头十八厂查看资料,庞真来送给陈媚一个信封,内装有3000元。2011年8月,陈媚等人到龙头十八厂查看资料,庞真来在龙头一家饭店送给陈媚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2011年11月,庞真来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请陈媚等人吃饭,送给陈媚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大概2012年2月,陈媚把上述款项退给郑康秀。是郑康秀收到退款后才告知庞真来的。2、郑康秀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概2012年2月,陈媚打电话约郑康秀到社保局楼下,分二次将9000元、2万元共2.9万元退给郑康秀。3、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庞真来先后在2011年8月通过资料袋夹送给其3000元、6000元,陈媚发现后打电话要庞真来取回,几天后在办公室陈媚将9000元退还庞真来。2011年11月庞真来通过资料袋夹送给其2万元送给陈媚,陈媚发现后打电话给庞真来,第二天在社保局楼梯陈媚将2万元退还庞真来。九、2011年10月的一天,上诉人陈媚在坡头区大海湾饭店,非法收受广东半球实业集团灯具工业公司黄洪胜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黄洪胜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10月,黄洪胜在大海湾饭店请陈媚吃饭,饭后送给陈媚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2012年2月的一天,陈媚约黄洪胜到官渡市场将该款退还给黄洪胜。2、被告人陈媚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是:官渡十八厂社保补缴时,陈媚在社保局楼梯中遇到黄洪胜,黄洪胜夹在资料中送3万元给陈媚。陈媚发现后打电话给黄洪胜要其取回,黄洪胜称改天过来拿。几天后,在官渡市场陈媚将钱全部退给黄洪胜。从黄洪胜送钱到退钱最多一星期,时间大概是2012年初。另查明,2012年7月10日,相关办案单位出具证明,证实上诉人陈媚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且陈媚在办案单位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2012年7月14日,上诉人陈媚向坡头区监察局退款34.9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坡头区纪委《关于陈媚到案情况的说明》两份,主要内容是:(1)2012年2月20日,坡头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湛江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批示,对坡头区社保局有关人员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查。2012年7月,对该案进行调查。同年7月10日,坡头区纪委、监察局要求关系股科员陈媚到市检察院办案点配合该案调查,当天主动交代了其违规为社会人员冒充企业职工办理补缴社保的具体情况,以及收受贿赂的事实和金额,同时还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陈媚提供的线索对本案起了很大的突破作用。(2)2012年7月10日,坡头区纪委、监察局要求陈媚协助调查他人涉嫌违纪问题,尚未了解到陈媚涉嫌犯罪事实,陈媚主动供述其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举报有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陈媚的举报对本案起了很大的作用,调查组根据陈媚的举报查出刘小英32个中间人,广东万里集团等25家企业违规参加补缴社保问题。2、2012年7月14日坡头区监察局开具的《暂收据》,主要内容是:当日,陈媚退款人民币34.9万元。3、拘留决定书、拘留证,主要内容是:2012年8月21日,陈媚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1、坡头区纪委《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是:2012年8月2日,陈媚受贿案移送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处理。2、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2年8月20日,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媚涉嫌受贿立案侦查。3、区社保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内容是:机构名称:湛江市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码:45625233-7;机构类型: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杨流);地址:坡头区灯塔路****;有效期:2011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发证单位:湛江市质监局。4、陈媚的人事档案资料《中专学校毕业生鉴定表》、《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表》、《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主要内容是:(1)陈媚于1997年6月毕业于湖北省黄冈林业学校;(2)2000年11月在湛江市坡头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转为国家干部。(3)2000年10月在区社保局工作。(4)2004年9月经湛江市社保局、湛江市人事局批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5、陈媚对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区社保局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辨认,主要内容是:辨认确认下列企业的人员名单,是区社保局内部审批流程中,初审人是陈媚签名、审核人是潘彩琼签名、审批人是杨流签字批准补缴:广东万里企业集团公司、广东半球灯具工业公司、广东半球实业集团荧光器材厂、富丽化工油墨厂、坡头区金属回收公司和坡头区高岭土公司。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是:陈媚,女,汉族。陈媚在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滨派出所无犯罪记录。7、本案还有庞兰娟等10名社保补缴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均是这些社保补缴人员除了按照社保缴费通知单正式交费外,每人还向办理该手续的经办人交付活动经费。关于上诉人陈媚及辩护人所提。经查,针对陈媚多次收受黄学文、邓炎生等人十五万一千元贿赂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庭审中陈媚对受贿事实亦无异议,足以认定。陈媚在较短时间内,连续收受邹小红、陈燕飞、陈田养、庞真来、黄洪胜等人财物,主观上明显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也取得行贿人给付的财物,所以陈媚收受邹小红、陈燕飞、陈田养、庞真来、黄洪胜等人财物的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虽陈媚能退还所收受财物,但陈媚退还财物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其退还财物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因此,陈媚及辩护人认为陈媚退还财物行为属及时退还,不是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支持。陈媚所提其他上诉意见,经查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并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陈媚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媚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媚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纯京审判员:陈伟兴审判员:舒乐清
书记员:陈孟彬(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