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弓慧忠,男,汉族,大专文化,1972年6月22日生,中共党员,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任寿阳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波审判员:张晓毅代理审判员:尹小燕
书记员:闫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