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3

杨正贵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川刑终字第9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受贿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正贵,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闫晓辉,系被告人原所在单位推荐。辩护人杨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正贵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2)广法刑初字第72号。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正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正贵利用先后担任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唐小雄、周静波等11名工程承包人贿赂款共计323.5万元,为行贿人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杨正贵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杨正贵检举兰顺斌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正贵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正贵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对被告人杨正贵受贿赃款32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正贵上诉称:1.杨正贵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2.原判认定杨正贵收受唐小雄贿赂款共计22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226万元属杨正贵投资的分红款。3.杨正贵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其辩护人以基本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正贵于2005年8月21日被任命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8年1月8日被任命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0年7月20日被任命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正贵利用先后担任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和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唐小雄、周静波等11人贿赂款共计323.5万元,为行贿人在拨付工程款、办理国土证照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一)收受唐小雄228万元的事实2005年11月,唐小雄分别以四川川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九龙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沿口镇、旧县乡等处土地整理项目。2007年的一天,唐小雄为感谢被告人杨正贵对其承建上述工程给与的关照,以合伙做工程分配利润的名义,在杨正贵位于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30万元。2008年6月至10月,唐小雄分别以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和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华封镇和该县2008年第一批市立项土地整理工程1标段土地整理项目。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正贵对其承建上述工程给与的关照,2008年唐小雄以合伙做工程分配利润的名义,在杨正贵的办公室和租住房,分别送给杨正贵23万元和10万元、20万元;2009年唐小雄以相同名义在杨正贵的租住房,先后送给杨正贵60万元、16万元。2010年5月至12月,唐小雄先后以广安市建筑总公司、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别承建了由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和岳池县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发包的武胜县万善镇旗井村、街子镇张家滩村、飞龙镇宝塔山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和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岳池县裕民镇广兴场村、龙孔镇紫极观村、苟角镇曾拱桥村、伏龙乡天苍坪村、石垭镇陈家沟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2011年的一天,唐小雄以合伙做工程分配利润的名义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1万元。2011年1月至10月,唐小雄先后以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建了由岳池县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发包的岳池县兴隆镇陈家梁村、花园镇大扁山村、新场镇大桥村、东板乡新桥河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2011年3月的一天,唐小雄为感谢被告人杨正贵对其在承建上述工程中给与的关照,在岳池县大碗茶茶楼,以合伙做工程分配利润为名义,送给杨正贵20万元。同年8月的一天,唐小雄以相同名义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6万元。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唐小雄为感谢杨正贵对其承建相关工程中给与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先后在杨正贵家中和办公室等地分别送给杨正贵50**元、1万元、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破案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11年1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实名举报,主要反映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杨正贵与唐小雄相互勾结,垄断武胜县国土整理项目,杨正贵从中分得好处费等问题。2012年3月,经广安市反贪局初查,初步掌握了杨正贵收受唐小雄巨额贿赂的事实。2012年5月10日,杨正贵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了其收受唐小雄200万余元贿赂款的事实。2012年5月14日,广安市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以及杨正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公务员登记表、中共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广市国土资党委(2005)39号、(2008)5号、(2010)36号、(2011)59号文件。证实杨正贵于2005年8月21日被任命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8年1月8日被任命为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10年7月20日被任命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3.户籍证明。证实杨正贵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身份情况。4.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拨付凭证等。证实(1)2005年11月18日,四川川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中标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该县沿口镇、旧县乡土地整理2标段和5标段工程,杨正贵在相关补充合同和部分工程款拨付凭证上均有签字。(2)2008年6月、10月,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和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华封镇和该县2008年第一批市立项土地整理工程1标段土地整理项目。杨正贵在部分工程款拨付凭证上均有签字。(3)2010年5月至12月,广安市建筑总公司、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建了由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和岳池县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发包的武胜县万善镇旗井村、街子镇张家滩村、飞龙镇宝塔山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和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岳池县裕民镇广兴场村、龙孔镇紫极观村、苟角镇曾拱桥村、伏龙乡天苍坪村、石垭镇陈家沟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杨正贵在部分工程款拨付凭证上均有签字。(4)2011年1月至10月,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由岳池县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发包的岳池县兴隆镇陈家梁村、花园镇大扁山村、新场镇大桥村、东板乡新桥河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杨正贵在部分工程款拨付凭证上均有签字。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某因从事国土整理工程项目,自2004年杨正贵担任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时起就与杨正贵认识。之后杨正贵先后担任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和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06年,唐某某请杨正贵与其合伙做国土项目,不要杨正贵出资,利润二人平分,杨正贵没有拒绝。2007年至2011年,唐某某在武胜县、岳池县承建了武胜县沿口镇、岳池县苟角镇等12处国土整理工程。唐某某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全部都是委托其亲戚何某某出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计划、项目施工、竣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每做一个工程,唐某某都要告诉杨正贵工程的利润情况,以及各自应当分多少钱,唐某某每次给杨正贵送钱杨正贵均没有拒绝。唐某某分多次共计送给杨正贵2**万元,具体情况是: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杨正贵位于武胜县新城宾馆旁边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30万元,1万元1扎,共30扎,可能是用纸箱装的;2008年的一天,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3万元,是用1个黑色塑料袋装的;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0万元,好像是用报纸包起的;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20万元,好像也是事先用报纸包起的;2009年的一天,在杨正贵武胜的租住房家送给杨正贵60万元,是用1个纸箱装的。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6万元,好像是用1个纸袋装的;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杨正贵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1万元,是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2011年3月的一天,在岳池县大碗茶茶楼送给杨正贵20万元,是用黑色袋子装的;2011年8月的某一天,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6万元,是事先用东西包起来的;2009年至2011年的春节,分别送给杨正贵50**元、1万元、5000元,共计2万元红包和部分烟酒。因为唐某某一直在搞国土项目工程,杨正贵是国土资源局领导,唐某某就想利用杨正贵的关系,希望杨正贵在国土项目上给与其关照。杨正贵给唐某某的关照就是在唐某某搞工程项目时及时拨付工程款,此外在取得一些国土项目时,也得到了杨正贵的关照。为了感谢杨正贵的关照唐某某才送给杨正贵钱。在唐某某搞国土整理项目期间,杨正贵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工程管理。唐某某和杨正贵之间也有资金借贷往来关系,唐某某曾在2010年承建武胜县飞龙镇国土整理工程时向杨正贵借了200万元,到杨正贵被检察机关调查前,唐某某还欠杨正贵1**万余元。杨正贵案发后叫唐某某帮其退了150万元非法所得。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0年开始,唐某某在岳池县、武胜县承包的工程基本上都是请何某某做项目经理,帮助搞管理、协调工作,做项目施工计划、竣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等,唐某某按月给其发工资。检察人员向其出示的8份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内容属实。文件中提到的工程项目都是我出任的工程项目经理。此外,武胜县万善镇旗井村、岳池县龙孔镇紫极观村、岳池县苟角镇曾拱桥村土地整理项目等都是由其担任的工程项目经理。7.被告人杨正贵的供述。2004年,杨正贵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当副局长时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唐某某。2005年7月,杨正贵到武胜县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唐某某也在岳池县、武胜县等地做国土整理项目。2006年,唐某某承建了武胜县沿口镇、旧县乡的土地整理项目期间,请杨正贵与其一起搞工程项目,并称利润由二人平分。之后,唐某某每做一个工程都要告诉杨正贵工程的盈亏情况,和该分给杨正贵多少钱,唐某某送钱给杨正贵时杨正贵也没拒绝。唐某某先后共送给杨正贵2**万元和部分烟酒,具体是: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某某承建了武胜县沿口镇、旧县的土地整理工程2标段和另一标段工程,唐某某为了工程款能够尽快拨付,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30万元,唐某某是用纸箱装好的;2008年的一天,唐某某为感谢杨正贵在上述工程项目给与的关照,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3万元;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武胜县杨家中坝河堤整治工程的工程款能尽快拨付,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0万元;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武胜县华封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20万元;2009年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武胜县金光、街子的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60万元,唐某某是用纸箱将钱装好送来的;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武胜县观音坝河堤加固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得到尽快拨付,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6万元;2010年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岳池县裕民镇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得到尽快拨付,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1万元;2011年3月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岳池县新场镇等三个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岳池县大碗茶茶楼送给杨正贵20万元;2011年8月的一天,唐某某为了其承建的岳池县苟角镇的两个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6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某在杨正贵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正贵50**元和2条熊猫香烟及2瓶五粮液酒;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某在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正贵1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唐某某在杨正贵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正贵50**元和2条熊猫烟及2瓶五粮液酒。杨正贵没有在唐某某所做的国土整理项目中投资,也没有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唐某某只是以利润分红的名义送钱给杨正贵,实际上请求杨正贵对其所承建的国土整理项目工程进行关照。杨正贵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有责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杨正贵不清楚唐某某所做国土整理项目的盈亏情况,唐某某送给杨正贵多少就是多少。杨正贵从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岗位上退下来后唐某某就没有再提出和杨正贵合伙做国土整理项目,也没有再送给杨正贵钱了。杨正贵是通过以下方式关照向其送钱的相关工程的承建老板,一是在他们工程实施过程中,拨工程款时不打麻烦,使他们能够按工程进度及时得到拨付的工程款;二是在因工程需要要增加工程量的时候同意他们的申请,增加工程量;三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当地老百姓阻碍施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前去进行协调,使他们能够顺利施工。杨正贵和唐某某曾一起投资搞过其他建修工程,双方也曾有借款关系。唐某某曾向杨正贵借过两百多万元,用于交工程保证金,后来还了一百多万元。但这些债权债务与唐某某送给杨正贵的钱和杨正贵的上述行为没有关系。相关工程的承建老板送给杨正贵的钱,杨正贵一是用于一些生活开支,二是到省厅找相关人员协调关系,三是在南充、云南楚雄等地的商品房修建投资。(二)收受周某某等10人95.5万元的事实2006年3月,张某某以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礼安镇河滩地整治建设项目。2008年,张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正贵对其承建该工程给与的关照,并请求尽快拨付工程款,先后两次在其车上送给杨正贵2万元、5万元,共计7万元。2006年12月,周某某以广安市建筑总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发包的武胜县礼安镇杨家中坝土地开发项目续建工程。2008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正贵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给与的关照,在杨正贵位于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5万元。2008年10月,陈某某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该县2008年第一批市立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Ⅲ标段项目。2008年底的一天,陈某某为在协调项目区群众关系等方面能得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关照,在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6万元。2009年2月,杨某某以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该县永胜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B标段。同年工程竣工前的一天,杨某某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能得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关照,在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5万元。2009年4月,刘某某以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礼安镇杨家中坝挡土堤加固工程。2009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能得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关照,在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1张内存10万元的信用卡。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为其经营的武胜县红鑫建材有限公司能尽快办理采矿许可证,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办公室请求给予关照,并送给杨正贵2万元。2009年8月,肖某某等人以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总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万善镇金乐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2009年10月、12月,肖某某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关照,先后两次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分别送给杨正贵2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武胜县鑫光铁塔厂法定代表人龙某某为该厂在相关手续时得到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支持,安排他人在被告人杨正贵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正贵现金5000元。2010年5月,李某以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清平镇红东村土地整理项目。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为了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能得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关照,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5万元。2011年4月,李某以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由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岳池县坪滩镇马鞍寨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同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为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能得到被告人杨正贵的关照,在成都京川宾馆门口以庆贺生日的名义送给杨正贵10万元。2011年3月,黄某某以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由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岳池县酉溪镇安子沟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为协调与当地群众关系解决施工进场问题,同年5月的一天,黄某某在岳池县红宫酒店请求杨正贵给予关照,并送给杨正贵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内部经营协议、采矿许可证。证实(1)2006年12月27日,广安市建筑总公司与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正贵)签订武胜县礼安镇杨家中坝土地开发项目续建工程承包合同。(2)2006年3月9日,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礼安镇河滩地整治建设工程项目,杨正贵在部分付款凭证上有签字。(3)2008年10月9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该县县2008年第一批市立项土地整理工程。杨正贵、陈某某分别在该工程付款和领款凭证上均有签字。(4)2009年2月27日,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永胜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杨正贵在该工程付款凭证上有签字。(5)2009年8月14日,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总公司中标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万善镇金乐村等四个村土地整理项目。湖南醴陵建设总公司后委托肖某某与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项目施工和竣工结算事宜。杨正贵、肖某某分别在该工程付款和领款凭证上均有签字。(6)2009年4月14日,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选由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武胜县礼安镇杨家中坝挡土堤加固工程。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将该项目转给刘某某经营。杨正贵在该工程付款凭证上有签字。(7)2011年8月20日,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向周某颁发了采矿许可证。(8)2010年5月,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由武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发包的武胜县清平镇红东村土地整理项目。2011年4月,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由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岳池县坪滩镇马鞍寨村等处土地整理项目。杨正贵在上述工程部分付款凭证上有签字。(9))2011年3月,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发包的岳池县酉溪镇安子沟等七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内部转包给黄某某。2.银行存款查询记录。证实2009年5月11日,刘某某在武胜县农村信用联社开户并存入现金100010元。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06年10月,周某某承建了杨家中坝土地复耕续建工程,2007年完工,工程款于2008年春节前拨下来。周某某承建该工程中杨正贵给与了很多关照。主要有:一是该工程是杨正贵介绍给周某某做的;二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当地群众阻碍施工,杨正贵出面帮助协;三是在杨正贵的关照下,工程拨款的进度较快,周某某一次性地将工程款全部拿到了。2008年3月,为感谢杨正贵对其给与的关照,周某某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5万元,该款是用1个塑料袋装好的。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张某某与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承建了武胜县礼安镇河滩地整治建设项目工程。2008年5、6月,还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款没有拨付下来,张某某找到杨正贵,在张某某的车上张某某送给杨正贵1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表示感谢杨正贵对其的关照,并请杨正贵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不久后,张某某又在送杨正贵回家途中,临下车时送给杨正贵1个装有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5.证人陈某某、陈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陈某某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武胜县2008年第一批市立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Ⅲ标段(清平镇华家坪村)项目的投标并中标。但工程的相关合同陈某某是请陈某与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2008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在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1个装有6万元的信封,并请杨正贵给予其关照。杨正贵收钱后是给与了陈某某关照,一是在工程质量的验收上没有给其打过麻烦;二是工程款得到了正常拨付。陈某证实2008年,陈某某请陈东签订了武胜县清平镇华家坪村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合同,但该工程实际由陈某某承建。6.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杨某某以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武胜县永胜乡土地整理项目工程B标段工程,但工程的相关内部合同杨某某是请王心海与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2009年上半年工程快竣工的时候,杨某某到杨正贵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5万元现金,并请杨正贵在工程拨款等方面给与关照。杨正贵收受后相关工程款都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了。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肖某某与他人合伙以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总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武胜县万善镇金乐村等四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2009年10月的一天,肖某某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20万元并表示感谢杨正贵对其给与的关照。第二次工程款拨下来的一天,肖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送给杨正贵10万元。杨正贵收受30万元之后给了肖某某关照,一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打过麻烦,整个施工都很顺利;二是工程款的拨付也很及时。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刘某某以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武胜县礼安镇杨家中坝挡土堤加固工程,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2009年5月份为了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一天中午,刘某某到的杨正贵的办公室,将1张内存10万元的武胜县信用联社的信用卡送给了杨正贵。刘某某送给杨正贵10万元是想得到杨正贵的关照,希望杨正贵及时拨付工程款。杨正贵收受10万元后给予了刘某某关照,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都拨付到位了的。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至今,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武胜县红鑫建材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因为武胜县红鑫建材有限公司制砖需要在泥土里面加入页岩、煤炭,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页岩的采矿许可证,所以,周某到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找杨正贵帮忙,并在临走时送给杨正贵2万元。周某给杨正贵送钱是为了得到杨正贵的关照,希望早点把采矿许可证办下来。送钱后不久采矿许可证就办下来了。10.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龙某某安排他人到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正贵50**元。送钱给杨正贵是因为杨正贵是国土资源局领导,想跟杨正贵搞好关系,希望武胜县鑫光铁塔厂在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得到杨正贵的关照。杨正贵是给予了武胜县鑫光铁塔厂关照的,该厂在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时,杨正贵从来都没有为难过该厂。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和2011年,李某以四川广安金达建筑公司的名义,分别承建了武胜县清平镇红东村和岳池县坪滩镇土地整理项目。这两个土地整理项目的实际承建人都是李某。在承建项目期间,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为其承建的武胜县清平镇土地整理项目能够尽快得到工程款,到杨正贵在武胜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5万元并表示感谢杨正贵对其的关照。2011年底的一天,李某为了其承建的岳池县坪摊镇土地整理项目能够尽快得到工程款,在京川宾馆门口以祝贺生日的名义送给杨正贵10万元。李某给杨正贵送钱是想得到杨正贵的关照,早日收到工程款。李某送前后,杨正贵给予了关照,工程款都是及时拨给了的。1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黄某某以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岳池县酉溪镇安子沟等7个村土地整理项目B标段。工程中标后,由于群众有意见,黄某某没能进场施工。于是黄某某约杨正贵在岳池县红宫酒店喝茶,希望杨正贵帮助协调乡镇政府做老百姓的工作。临走时,黄某某送给杨正贵5万元。给杨正贵送钱主要是想能得到杨正贵的关照,帮助协调做好群众工作,尽快入场施工。另外,也希望杨正贵能够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杨正贵的协调下黄某某才进场施工,另外在工程款也基本上是按进度拨付的。13.被告人杨正贵的供述。2007年或2008年,武胜县杨家中坝土地复耕项目承包商周某某在项目结束后,为了感谢杨正贵在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对其给与的关照,在杨正贵武胜县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15万元。2008年的一天,武胜县礼安镇河滩地整治建设项目B标承包商张某某,未能得到杨正贵的关照,分两次各送给杨正贵2万元、5万元,共计7万元。2008年,陈万军为其承建的清平镇华家坪村土地整理项目,以请杨正贵帮助协调项目区群众关系的名义,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6万元。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某为其承建的武胜县金光、街子土地整理工程四标段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5万元。2009年下半年,肖某某为其承建的万善土地整理工程能得到杨正贵的支持,先后分两次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共计30万元。2010年的一天,刘某某为其承建的武胜县杨家中坝河堤整治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1张内存10万元的信用卡。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旧县砖厂老板周某为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杨正贵2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武胜县鑫光铁塔厂总经理龙某某派人在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杨正贵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正贵50**元。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为其承建的武胜县清平镇的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武胜县杨正贵的租住房送给杨正贵5万元。2010年12月,李某为其承建的岳池县平摊镇土地整理工程的工程款能够尽快得到拨付,在成都市京川宾馆门口送给杨正贵10万元。2011年5月,黄某某中标岳池县酉溪镇土地整理项目二标段工程后约杨正贵在岳池县红宫酒店喝茶,并送给杨正贵5万元。另查明,案发前司法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杨正贵收受唐某某贿赂款的事实。被告人杨正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周某某等10人贿赂款的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检举兰顺斌受贿犯罪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人杨正贵检举尹石磊等人毒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实名举报,主要反映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杨正贵与唐某某相互勾结,垄断武胜县国土整理项目,杨正贵从中分得好处费等问题。2012年3月,经广安市反贪局初查,初步掌握了杨正贵收受唐某某巨额贿赂的事实。2012年5月10日,杨正贵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了其收受唐某某200万余元贿赂款的事实。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杨正贵归案后,共计退还赃款390万元。3.举报信、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逮捕决定书等。证实杨正贵归案后,检举兰顺斌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兰顺斌因涉嫌犯受贿罪子现已被逮捕。4.邻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会见被告人笔录等。证实杨正贵检举的尹石磊等人毒品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已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尹石磊。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正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正贵归案后,检举兰顺斌受贿犯罪和尹石磊等人毒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正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正贵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正贵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正贵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正贵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处罚”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杨正贵没有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均不构成自首。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正贵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杨正贵收受唐某某22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226万元属杨正贵投资的分红款。本院认为,本案中证人唐某某和被告人杨正贵相互印证的证言和供述证实,唐某某为在其承建的相关工程中能得到杨正贵的关照,以合伙做工程分配利润的名义共计送给杨正贵2**万元;杨正贵在唐某某承建相关工程期间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杨正贵虽曾借款给唐某某,但该借款不是杨正贵对唐某某所承建工程的投资款。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正贵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正贵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表现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请求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杨正贵受贿赃款32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杨正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三、被告人杨正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喜审判员:孙萍代理审判员:徐睿先

书记员: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