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男,生于1956年7月26日,汉族。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苍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魏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曹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其受贿款100万元及非法投资经营利润4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德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青代理审判员:冉晓玲代理审判员:程占维
书记员:张甲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