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03年11月19日因犯放火罪被处有期徒
刑四年。2013年1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50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危险驾驶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钟兴华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