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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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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0年9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

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5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危险驾驶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可大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