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07年8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处管制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4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胡尚慧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