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3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13号
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钟兴华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