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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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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某。2013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

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68号

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郎× ×酒后无证驾驶椒江j6220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与王某停放在台州市黄岩区××樟树下村路段路边××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郎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现事故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钟兴华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