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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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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13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

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2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世界

代理书记员: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