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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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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3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6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致其本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永兴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