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瑞正,×××,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法定代表人姜宗胜,该学院院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瑞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哈呼仲字(2012)第90号仲裁裁决书第三款没有明确标的,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瑞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
书记员:高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