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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龚金土与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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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金土。被执行人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

申请执行人龚金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市劳人仲案字第445号仲裁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47.08元。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金土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越秀汽车装饰配件厂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市劳人仲案字第445号仲裁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莉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阳征水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