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洋,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被执行人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王乃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白洋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洋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7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将2077元交至本院账号,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