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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洋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59

(2013)金执字第00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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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洋,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被执行人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王乃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白洋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洋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7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将2077元交至本院账号,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