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0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侗族自治县兴隆镇塘洞村花桥组。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城花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龙再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国祥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186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国祥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18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李志德审判员:郑喜成

书记员:郑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