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叶兰等148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岗村嘉德艺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负责人赵新兴。被执行人香港皇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454-60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岗村嘉德艺品厂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84700元【详见深永评字Z(2014)1050号评估报告书】。本院将上述机器设备等动产一批依法委托深圳市安达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在2014年8月15日拍卖会上,买受人吴海浪(身份证号4306811974********)以最高价人民币1310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财产(详见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交清拍卖款。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岗村嘉德艺品厂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河工业区内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一批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海浪所有,上述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吴海浪。二、解除对上述动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周济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