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柏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柏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价人民币32967.8元至本院银行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春秀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