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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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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2)2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21.64元(含本金21794.64元、执行费227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春秀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