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木芳。被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北坪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启军,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木芳依据威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劳仲案字(2012)14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县北坪煤矿工伤待遇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北坪煤矿提出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3)威民初字第938号民事案件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以执行的威劳仲案字第(2012)142号仲裁裁决书没有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威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劳仲案字(2012)142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勇审判员:郑姘梅审判员:巫英伟
书记员:周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