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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灞执字第0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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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原西安某某化工厂职工,现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全部案款25063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