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黄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将全部案件款25197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黄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谦审判员: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