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青臣,男,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青臣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荣劳人仲案字第297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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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青臣,男,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青臣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荣劳人仲案字第297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