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1)威环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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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荣成泰盛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1)威环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