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小军,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陕西眉县汤峪镇羊仓堡村。被执行人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西滩路。法定代表人赵喜文,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余小军与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仲案字(2012)4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的保险费及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了9000元现金的给付义务,养老保险正在办理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仲案字(2012)4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