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正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绍强,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永全审判员:盛磊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杨吉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