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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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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秀丽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梁秀丽申请执行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3】4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秀丽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15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秀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5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秀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史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