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临淄区辛店誉诺塑料厂、王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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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临淄区辛店誉诺塑料厂、王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于雪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