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兵兵,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北口393号。法定代表人王喜凤,该公司经理。
一、保证人骆兴齐在3500元的担保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郑兵兵承担保证责任。二、划拨骆兴齐银行存款3500元或查封、扣押骆兴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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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兵兵,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北口393号。法定代表人王喜凤,该公司经理。
一、保证人骆兴齐在3500元的担保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郑兵兵承担保证责任。二、划拨骆兴齐银行存款3500元或查封、扣押骆兴齐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